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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督导职能,加强教学督导力度,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围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督查、评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及时向学校、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为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咨询、桥梁和参谋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顺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变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结果导向教育、持续质量改进”的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坚持“监督、指导、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教学督导工作体现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有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校成立学校教学督导组,设在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其成员由学校聘任,并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行使教学督导职能;各学院应适时设立教学督导小组,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按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聘请并进行管理,学院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负责聘请。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教学督导员主要由符合条件的高校退休或在职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校内拥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也可以由实践经验丰富、对高校教学有一定了解的业界专家担任。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或专业实践经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人沟通,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专题会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对学校教学运行过程和教学管理管理进行督查,重点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日常督导。

(三)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组织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等专项检查,以及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

(四)根据需要,安排教学督导员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学调研,参加学院相关的教学、教研活动。

(五)应及时收集教学督导员反馈的各类信息,对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形成简报,及时向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六)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学习交流考察先进的督导工作理论和督导工作经验。

(七)对各学院的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员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课堂和实验室随堂听课,督查课堂教与学的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基本环节、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规范、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客观评价。

(二)对实践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综合实践(实训)及其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实施及效果等进行检查、评估,并据实提出改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学校要求和教学督导组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各类专项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等工作,并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的专题调研活动。

(四)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与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召开的师生座谈会,有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等,及时听取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学院做好新进教师试讲听课、新教师试用期考核及教师合同期届满考核等工作。

(六)加强对新开课、开新课和新进教师的教学情况的督查,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技巧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及时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宣传推广有示范意义的教学经验。

(七)做好督导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对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先进典型,要及时肯定并积极推广;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学校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权利、义务和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凭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牌履行职责,在履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有权深入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场所进行督导活动;

(二)有权查阅教师教学材料,调阅学院教学档案;有权向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三)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可以列席参加学校及有关教学单位的专题教学会议。

(四)专职教学督导员享受学校同类型同职称教师待遇;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劳务酬金,由学校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五)发现有关课堂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或出现的问题等,有责任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直至学校领导报告,并提出推广或改进、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客观、公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完成督导任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原则上负责督导一个学院或若干专业的课堂教学工作,具体分工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统筹安排。专职教学督导员一学期听课不少于80学时;兼职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学期对对口负责学院或专业的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课1次;教学督导员要重点督导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和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

(二)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听课、专项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价意见。

(三)每次听课后,教学督导员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授课优点,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与相关院(系、部)交换意见,反馈听课情况。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填写课堂教学特殊情况反馈表,如实反映课堂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异常情况。

(四)对课堂教学中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实行跟踪听课或教学督导员交叉听课,以保证课堂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根据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教师的听课邀请,认真参与听课组评议。

(五)一个学期的听课任务,教学督导员应合理地分配到每月、每周,做到均衡地不间断地听课;避免分段集中听课或突击听课;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

(六)专职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周在校工作不少于四天。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顺应高等教育改革的潮流,转变督导理念和评价方法,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学生角度出发,开展督导工作,从以督为主转为以导为主,发挥老教师传、帮、带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虚心对待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暂行)》(院教字【2011】32号)和《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11】34号)同时废止。

武汉传媒学院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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